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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2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8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包装公司采取欺骗的方式哄骗**签下辞职报告,违法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未享受年休假,每年与春假连续多休的五天实际是前后周日调休得到,**包装公司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包装公司提交意见称,**签字的《员工离职申请表》显示其系主动离职,**包装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亦无法配合**办理申领失业金。**包装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离职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终奖,且按照该制度规定,**即便享受亦只享受1742.8元的年终奖。上述《考勤管理制度》已经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且通过培训、书面告知的方式向员工公示,**本人亦有签字确认知晓内容和有进行培训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合法依据。**包装公司提供的2015—2018《春节放假通知》《考勤明细表》、**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工资表及**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对考勤情况的确认,均足以证明其已休年休假的事实。综上,**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签字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包装公司《考勤管理制度》、2015-2018《春节放假通知》《考勤明细表》、**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工资表等证据足以证明**提出离职和已休年休假的事实。**申请再审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包装公司采取欺骗的方式哄骗**签下辞职报告和**未享受年休假的事实,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关于**包装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年休假工资的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彪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