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2143号
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2849398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农谷畅响土壤修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管理区太子路(农谷实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43531604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农谷畅响土壤修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