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631号
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李 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薛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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