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三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1327民初2060号 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莒南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褀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三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20,000元及违约金110,000元(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0%);2.请求判令被告**三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日,被告**三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规格型号为XYPFSR-5-5“水溶肥生产线”设备,合同总金额为110万元,双方约定“货款全部承兑结算,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货款30%订金、发货前需方续付合同总货款的60%,供方发货,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履行义务,被告方仅支付98万元,剩余12万元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截止本诉状起拟之日,被告**三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有12万元未支付。同时,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如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或者追偿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0%。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三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前支付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75000元。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宁国南路支行3413××××8345账户内。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二、被告**三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就本案涉案设备主张质量异议的权利。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三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