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1民初4504号
原告:河南省华利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城产业集聚区迎***路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MA9K5E9X41。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身份证号41110219********。
原告河南省华利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华利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华利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