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7252号
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5元,减半后4002.5元由原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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