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2民初4569号
原告:中熟汇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金裕大道高新技术产业园3栋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2WMUD1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宝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关镇庄子大道东、纬四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UAFEC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蒙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北蒙大道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QYGFXU。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熟汇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宝城建工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蒙城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日受理立案。审理中,中熟汇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熟汇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熟汇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