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22号
申请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926,14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926,14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层、XX屋、XX层、XX层、XX层(建筑面积分别为XXX平方米、XXX平方米、XXX平方米、XXX平方米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XXXX字第XXXX号、XXXX字第XXXX号、XXXX字第XXXX号、XXXX字第XXXX号、XXXX字第XXXX号)的房产。
申请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