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888号
原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住所地:山西省迎泽大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因出现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