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远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葛某;黄某;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26民初152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中坪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64********。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815号6栋2单元8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76********。 被告:***,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悦来镇正阳村14组120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65********。 被告:中鼎远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402-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8160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鼎远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