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03民初1307号
原告: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号44号楼3**901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木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北、龙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监事。
原告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点公司)与被告威海木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奇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木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奇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制作费用人民币1,020,000元、违约金360,000元,共计1,3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数字内容制作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进行了相应数字制作并交付制作成果,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合同款项,**1,020,000元未付。
木美公司辩称,对欠付的合同价款1020,000元无异议,但认为违约金过高,且涉案债务已经转让第三人,其无需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奇点公司系由青岛奇点映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更名。2017年11月27日,青岛奇点映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与木美公司(甲方)签订了《贵德县新型智慧城市指挥中心数字内容制作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制作总费用为1,200,000元,制作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交付甲方合格无标成片,剩余款作为质保金,半年内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按本合同总标的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2018年1月10日,双方签订“数字影片项目确认单”,确认案涉成片已通过甲方审核并验收合格。至本案原告起诉,木美公司共向奇点公司支付18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数字内容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制作成果,被告亦验收合格并接收,至本案起诉,也已过质保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案涉债务已转让第三人为由进行抗辩,但其并未能证实案涉债务转让经原告同意,故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以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为由申请本院调整,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应以欠付合同价款为本金,自被告接收原告制作成果之日(2018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违约金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木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20,000元,并承担以10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0元,由被告威海木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