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02民初1141号
原告: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奇点映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FXJJ1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山东路**华仁国际大厦**3303用代码91370202MA3Q70XK8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点公司”)与被告青岛**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奇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奇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视公司向奇点公司支付项目制作费用人民币273000元、违约金81900元,共计354900元;2.判令**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6日,奇点公司与**视公司签订数字内容制作合同。合同签订后,奇点公司按约定为**视公司进行了相应数字制作并交付制作成果,但**视公司未支付273000元合同款项。经奇点公司多次催要,**视公司均不予理睬。
**视公司辩称,一、在本案所涉合同签订之初,**视公司已经告知奇点公司本案所涉产品系为**公司制作,该产品应取得**公司的认可,但**公司至今未对本案所涉产品出具验收合格的证明。二、合同签订后,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前,**视公司已经告知奇点公司因为**视公司与北京数据星空存在关联关系,而本案所涉产品系**公司委托北京数据星空制作,北京数据星空又将案涉产品交付**视公司,**视公司又委托奇点公司制作,因为上述关系导致**视公司承接该项业务存在内部关联交易(**视公司与北京数据星空之间),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所以**视公司告知奇点公司希望解除本案所涉合同,由第三方与奇点公司重新签署合同,并支付合同款项。三、本案合同系明显有利于奇点公司,免除其责任,不利于**视公司,加重**视公司责任,举例说明:1.合同付款方式,根据该份合同约定,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视公司就应支付50%合同金额,奇点公司提供初次样品**视公司就应再支付40%,也就是说只要奇点公司随意提供一份产品**视公司就应支付90%款项,并且不用验收;2.关于违约责任,4.3条第一款,如果奇点公司违约,那么奇点公司每逾期一天所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仅为万分之五,如果逾期一年违约金也仅仅是18%左右,但是第二款约定的如果**视公司违约,**视公司就需要一次性向奇点公司支付30%的违约金,明显有失公平;3.关于作品的验收,奇点公司从多方面限制了**视公司的验收权利,因为验收是需要奇点公司、**视公司、北京数据星空、**公司共同进行的,奇点公司限定的时间很明显不能完成该项工作。四、按照合同约定,奇点公司应当在**视公司支付第一笔合同款项后开始项目的制作,奇点公司在**视公司没有付款的情况下自行制作,并转交**视公司,明显超出了合同约定,剥夺了**视公司选择合作方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6日,**视公司(甲方)与奇点公司(乙方)签订《**数科企业宣传片数字内容合同》,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数科企业宣传片”,数量19.5分钟,单价14000元,总价273000元。2.乙方制作的交付物应交于甲方进行初验,甲方须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之内进行验收,出具初验单,注明整改意见,并反馈给乙方,乙方据此整改深化;乙方整改完成,将完整交付物提交给甲方进行最终验收,甲方须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之内进行验收,如超过验收期限甲方仍未验收,则视为甲方已验收合格,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3.甲方应在验收完成之后24小时内向乙方提供《项目验收单》,明确验收结果。如验收不合格,须在《项目验收单》中明确不合格原因及修改意见,并在《项目验收单》中注明与乙方重新协商确定的验收时间,且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4.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该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按合同总标的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5.合同项目总价为273000元;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136500元;乙方向甲方提供初次样品调试,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109200元;乙方向甲方提交经审核合格的无标视频,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出具书面项目验收单,签署项目验收单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总额的10%,即27300元。
2020年5月28日,奇点公司工作人员**(×××@qq.com)将制作完成的成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公司工作人员***(×××@900sui.com)。***于2020年6月1日回复“片子已确认”,**于当日将该回复邮件转发给了**视公司工作人员***(×××@sz002575.com)。
交付成片后,**通过微信多次询问催促***确认及付款事宜,***答复称公司安排**负责跟进。**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12日,**将“**数科企业宣传片-成片确认单.xlsx”文件发送给**;此后**多次询问进展,**称**公司负责人一直在出差,无法盖章,没有**公司的盖章件,就无法进行**视公司的付款流程;7月8日,**称**公司需要安排修改,修改后确认;7月20日,**询问**是否需要修改,**称**公司一直未联系;7月24日,**称公司财务回复可以走付款申请了,但需要奇点公司开具发票,且**视公司资金紧张,具体支付时间不能确定;7月29日,**将发票扫描件发送给**,并提供了账户信息;后**多次询问付款时间,**称处于审批流程;9月30日,**将**视公司董事长***的微信“个人名片”推送给**,并称后续任何关于**视公司的事宜联系***即可。
本院认为,奇点公司与**视公司之间的《**数科企业宣传片数字内容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分三笔支付,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视公司应支付第一笔款项136500元,该笔款项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视公司已逾期;第二笔款项本应于奇点公司提供初次样品调试后支付,但奇点公司自认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未进行样品调试步骤,故该笔款项应与尾款一并支付;第三笔款项应于奇点公司提交经审核合格的无标视频,经**视公司验收合格出具书面项目验收单后10日内支付。奇点公司已于2020年5月28日将成片交付给**公司,并于6月1日将**公司的确认邮件转发给了**视公司,但**视公司至今未向奇点公司出具项目验收单。**视公司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制作视频的委托方,无论该视频是**视公司自用还是为第三方制作,负有合同约定的及时验收并提供项目验收单的义务主体均为**视公司,若因第三方原因未在约定时间内验收或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法律后果应由**视公司承担,**视公司不能以第三方原因对抗奇点公司的付款请求。**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单,视为验收已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视公司应向奇点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273000元。
《**数科企业宣传片数字内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视公司对此提出抗辩,故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具体为:以13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6.075%计算;以13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制作费273000元及违约金(以13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075%计算;以13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
二、驳回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4元,减半收取计3312元,保全费2375元,共计5687元,由青岛**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