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奇点艺数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数据星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5027号 原告:***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2号1号楼1507-15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数据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天地邻枫6号楼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公司)与被告北京数据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星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数据星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数据星空公司支付项目制作费用人民币1567915元、违约金1128445元,共计2696360元;2.数据星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点公司与数据星空公司签订数份数字内容制作合同。合同签订后,***点公司按约为数据星空公司进行了相应数字制作并交付制作成果,但数据星空公司仅支付部分合同款项。经多次催要,数据星空公司尚余1567915元未付,故***点公司诉至法院。 数据星空公司辩称:第一,2020年5月6日,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源公司)与***点公司签订欠款确认协议,针对案涉项目应付合同价款进行了最终结算,数据星空公司确系尚欠1567915元未付;第二,河北365项目发包方***国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对数据星空公司从***点公司方采购的数字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数据星空公司的损失824020元应由***点公司承担(河北365项目发包方与数据星空公司签订的数字内容合同金额为1425700元,***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仅认可601680元);第三,道源公司同意针对***点公司于2017年至2019年间与数据星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作签署的包括涉案项目在内的38个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承担还款责任。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案涉债务已经由第三人协议受让,数据星空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价款支付责任,***点公司针对案涉合同价款应向道源公司主张,另外***点公司亦应依据欠款确认协议主张逾期利息,不认可违约金,请求法院驳回***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7日,甲方数据星空公司与乙方青岛奇点映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奇点公司)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河北365集团大数据体验中心数字内容”签订《河北365集团大数据体验中心数字内容制作合同》,主要内容为:1.制作内容和要求1.1制作:乙方根据甲方的拍摄要求和提供的相关素材,负责视频拍摄和配音,使用拍摄、三维建模、影视后期技术等方式制作“河北365集团大数据体验中心”的影片。2.制作进度2.1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提供相关资料10日完成脚本及解说词。2.2甲方确认脚本及解说词后35日内完成场景演示视频、企业推广宣传片概念篇的制作。2.3乙方在向甲方交付无标的的场景演示、宣传概念篇影片后10日内,将场景演示视频、概念篇整合成一部影片,即《河北365集团大数据体验中心》。3.费用与结算方式3.1项目制作总费用:708610元(详见报价单)。3.2制作费用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每期支付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同等额度增值税发票。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354305元,用于项目制作的启动资金;(2)乙方交付甲方有标的企业宣传片概念篇的影片,甲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177152.5元;(3)制作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25%的款项,即人民币177152.5元,同时,乙方交付甲方合格的无标成片。(4)合同价格为暂定价,尾款结算根据实际制作时长来结算。5.违约责任。5.1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演示动画制作时,每超期一天应当支付项目总金额0.05%的违约金;5.2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按本合同总标的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合同后附数字内容清单。后甲方数据星空公司与乙方青岛奇点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甲乙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河北365集团大数据体验中心数字内容制作合同》的追加采购,主要内容为:一、补充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负责制作“河北365集团大数据体验中心项目”程序,因此增加费用共计22万元。二、交付时间:2017年12月31日前。三、付款方式:费用与结算方式。项目制作总费用22万元。制作费用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每期支付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同等额度增值税发票。(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110000元,用于项目制作的启动资金;(2)乙方交付甲方程序后,甲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55000元;(3)制作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25%的款项,即人民币55000元。协议后附数字内容制作清单。2018年3月20日,数据星空公司针对河北365集团大数据体验中心数字内容(数字内容包含展厅内使用的影片和互动程序)确认已审核并验收合格。 2017年12月20日,甲方数据星空公司与乙方青岛奇点公司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海南国际信息产业园A04地块1#楼产业招商中心一层布展升级工程”数字内容签署《海南国际信息产业园A04地块1#楼产业招商中心一层布展升级工程数字内容制作合同》,其中主要内容为:1.制作内容和要求。2.制作进度。3.费用与结算方式。3.1项目制作总费用392200元,据实结算。3.2制作费用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每期支付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同等额度增值税发票。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196100元,用于项目制作的启动资金;(2)乙方进行场景演示、概念篇的影片预演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156880元;(3)制作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额的100%。(4)合同价格为暂定价,尾款结算根据实际制作时长来结算。5.违约责任。5.1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演示动画制作时,每超期一天应当支付项目总金额0.05%的违约金;5.2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按本合同总标的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合同后附数字内容制作清单。2018年3月10日,数据星空公司针对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数字内容项目(数字内容包含展厅内使用的影片和互动程序)确认已审核并验收合格。 2018年5月17日,甲方数据星空公司与乙方青岛奇点公司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万国数据未来空间品牌展厅数字内容”签署《万国数据未来空间品牌展厅数字内容制作合同》,其中主要内容为:1.制作内容和要求。2.制作进度。3.费用与结算方式。3.1项目制作总费用990000元,据实结算。3.2制作费用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每期支付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同等额度增值税发票。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495000元,用于项目制作的启动资金;(2)乙方交付甲方有标的企业宣传片概念篇的影片,甲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297000元;(3)制作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20%的款项,即人民币198000元,同时,乙方交付甲方合格的无标成片。(4)合同价格为暂定价,尾款结算根据实际制作时长来结算。5.违约责任。5.1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演示动画制作时,每超期一天应当支付项目总金额0.05%的违约金;5.2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按本合同总标的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合同后附数字内容清单。2018年10月20日,数据星空公司针对万国数据未来空间品牌展厅数字内容(数字内容包含展厅内使用的影片和互动程序)确认已审核并验收合格。 2018年6月20日,甲方数据星空公司与乙方青岛奇点公司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可视化演示系统及视频”签署《新乡市大数据产业园***计算中心可视化演示系统及视频制作合同》,其中主要内容为:1.制作内容和要求。2.项目工期。3.项目的实施及验收。4.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4.3违约责任。(1)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演示动画制作时,每超期一天应当支付项目总金额0.05%的违约金;(2)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按本合同总标的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5.费用及付款方式。5.1本合同项目总价为450000元,据实结算。5.2付款。(1)双方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用于项目制作的启动资金;(2)甲方向乙方出具进场通知书并得到乙方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3)甲方对乙方交付物验收合格并出具项目验收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4)甲方业主向甲方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对乙方付至合同总额的95%;(5)余款5%,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6)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先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3%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合同后附内容清单。2018年10月20日,数据星空公司针对新乡大数据产业园数字内容项目(可视化演示系统视频)数字内容确认已审核并验收合格。 2018年7月12日,甲方数据星空公司与乙方青岛奇点公司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徐州大数据交易中心展厅数字内容”项目制作签订《徐州大数据交易中心展厅数字内容制作合同》,其中主要内容为:1.项目总价、内容及成品形式。本项目总价为578345元(详见附件),含3%增值税专用发票。2.项目工期。3.项目的实施及验收。4.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4.3违约责任。(1)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演示动画制作时,每超期一天应当支付项目总金额0.05%的违约金;(2)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按本合同总标的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5.费用及付款方式。5.1项目制作总费用578345元。5.2制作费用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每期支付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同等额度增值税发票。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289173元,用于项目制作的启动资金;(2)乙方交付甲方有标的企业宣传样片前,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173503元;(3)制作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20%的余款后,即人民币115669元,同时,乙方交付甲方合格的无标成片。(4)尾款结算根据实际制作时长来结算。合同后附数字内容费用清单。2018年10月20日,数据星空公司针对徐州大数据交易中心展厅数字内容(数字内容包含展厅内使用的影片和互动程序)确认已审核并验收合格。 2018年10月26日,甲方数据星空公司与乙方青岛奇点公司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大数据体验中心数字内容、互动程序开发等”项目制作签订《***大数据体验中心软件开发及数字内容制作合同》,其中主要内容为:1.项目总价、内容及成品形式。本项目总价为1130940元(详见附件),含3%增值税专用发票。2.项目工期。3.项目的实施及验收。4.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4.3违约责任。(1)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演示动画制作时,每超期一天应当支付项目总金额0.05%的违约金;(2)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按本合同总标的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5.费用及付款方式。5.1项目制作总费用1130940元。5.2制作费用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每期支付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同等额度增值税发票。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565470元,用于项目制作的启动资金;(2)乙方交付甲方有标的企业宣传样片前,甲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339282元;(3)制作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20%的余款后,即人民币226188元,乙方交付甲方合格的无标成片;(4)尾款结算根据实际制作时长结算。合同后附数字内容费用清单。2019年3月20日,数据星空公司针对***大数据体验中心数字内容、互动程序开发项目(数字内容包含展厅内使用的影片和互动程序)确认已审核并验收合格。 2018年1月31日,数据星空公司向青岛奇点公司转账196100元,用途及备注:海南清水湾项目数字内容制作合同款。2018年3月23日,数据星空公司向青岛奇点公司转账10万元,用途及备注:海南清水湾项目分包合同二期款。2018年5月23日,数据星空公司向青岛奇点公司转账495000元,用途及备注:万国数据项目展厅数字内容合同首款。2018年6月27日,数据星空公司向青岛奇点公司转账297000元,用途及备注:万国数据展厅数字内容制作合同二期款30%。2018年7月16日,数据星空公司向青岛奇点公司转账270000元,用途及备注:新乡大数据产业园***中心可视化项目视频制作60%。2018年9月30日,数据星空公司向青岛奇点公司转账10万元,用途及备注:徐州大数据展厅影片程序外包费。2018年11月28日,数据星空公司向青岛奇点公司转账565470元,用途及备注:***大数据体验中心软件开发项目首付。2019年2月13日,数据星空公司向青岛奇点公司转账170000元,用途及备注:***项目软件开发及数字内容制作合同款。 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12月20日,青岛奇点公司针对上述系列合同向数据星空公司开具金额共计21542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青岛奇点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变更名称为***点公司。 庭审中,***点公司与数据星空公司均认可案涉系列合同内容已交付履行完毕。***点公司称上述系列合同中,数据星空公司已经支付完毕《河北365集团大数据体验中心数字内容制作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尚欠其余合同款项共计1567915元未付。数据星空公司对该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其提交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一审判决书及二审调解书证明其中365项目中***点公司交付的数字内容仅被认可601680元,故824020元损失应当由***点公司承担。***点公司认为诉讼调解结案系数据星空公司自愿让步达成协议,对***点公司不具有影响力和限制力;数据星空公司已盖章确认***点公司交付的涉案工作审核验收合格,***点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诉讼中,数据星空公司提交道源公司(甲方、欠款方)与青岛奇点公司(乙方、收款方)于2020年5月6日签订的欠款确认协议,主要内容为:鉴于1.2017年至2019年以来,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多个项目的数字内容及程序,并根据各项目要求与乙方签订外包采购合约,支付项目制作服务费。2017年至2019年期间乙方与甲方合作总共签署38个合同,乙方已履行完毕,并已完成验收合格交付。(具体明细见附件1)。2.经双方核对账目,截止2019年12月31日,甲方尚欠乙方5591224.69元的制作服务费用未支付。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应付款事宜确认如下:一、欠款总额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甲方确认尚欠乙方应付款5591224.69元人民币(具体明细见附件1),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前述应付款事宜。二、结算方式为确保甲方能及时归还应付款、保证乙方的基本权益,甲方承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3年内支付给乙方所有欠款(每年支付乙方1863741元)。三、利息结算方式。自2020年1月1日起,年化利息按照欠款总额度6%进行计算(月化利息‰)。四、结算日期。每年12月15日清算一次,直至甲方还清所有欠款(可提前还清,按月利息结算)。欠款确认协议后附38个合同明细。数据星空公司称案涉系列合同包含于欠款确认协议附件合同明细清单中,***点公司在欠款确认协议中加盖公章,即表明其自愿与道源公司约定将案涉系列合同欠款之债务转让至道源公司,数据星空公司和道源公司至今亦未向***点公司支付案涉系列合同欠款1567915元。数据星空公司称因***系该公司与道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查***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取得了欠款确认协议。 诉讼中,***点公司认可案涉系列合同包含于欠款确认协议附件合同明细清单中,但其称并未参与签订欠款确认协议,道源公司曾与青岛奇点公司在一个经营场所办公,有机会掌握青岛奇点公司公章,现***点公司不申请对欠款确认协议中青岛奇点公司印章进行鉴定;另外,***点公司认为欠款确认协议的内容系道源公司自愿加入债务,并非债务转让。***点公司提交了(2021)鲁021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供法庭参考,用以佐证欠款确认协议被法院认定为道源公司债的加入行为。 因***点公司并无有效证据否认欠款确认协议书中青岛奇点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且其不申请对该印章进行鉴定,本院对该欠款确认协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点公司与数据星空公司之间签订的系列数字内容制作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欠款确认协议的性质及其是否发生免除数据星空公司支付涉案剩余合同款项义务的效力。数据星空公司认为欠款确认协议系***点公司与道源公司自愿合法签订,案涉债务已经转让至道源公司,***点公司应当向道源公司主张案涉合同欠款。***点公司则认为并未参与签订欠款确认协议,即便欠款确认协议系真实有效,其内容性质系债的加入,***点公司亦具有选择债务人进行主张的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中,***点公司与案外人道源公司签订欠款确认协议就38个系列合同尚欠合同应付款总额、结算方式、利息结算方式、结算日期等内容进行约定,且***点公司与数据星空公司均认可案涉诉争合同金额包含于上述38个合同明细之下,但各方并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数据星空公司的涉案债务已全部转让至道源公司、数据星空公司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点公司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数据星空公司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其他证据或行为表明债权人***点公司同意由案外人道源公司独立承担原债务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并存式债务承担,即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性质。同时,数据星空公司与道源公司作为债务共同承担人,无证据表明***点公司、数据星空公司、道源公司约定债务清偿顺序。作为债权人,***点公司有权选择向数据星空公司抑或道源公司主张权利。综上,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点公司已经按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数据星空公司未及时支付全部合同款项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现***点公司要求数据星空公司支付尚欠的合同款1567915元符合合同约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数据星空公司未按期支付全部合同款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关于***点公司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主张违约金1128445元,数据星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金额过高,认为应当按照欠款确认协议约定的利息计算,诉讼中***点公司亦未就因数据星空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本着公平原则依法予以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诉讼中***点公司自愿将违约金起算时间调整为2020年1月1日,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数据星空公司称案涉合同债务已经由道源公司受让,***点公司应当向道源公司主张剩余合同欠款的抗辩事项,因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数据星空公司称365项目项下***点公司交付的数字内容仅被认可601680元一节,因数据星空公司已经针对365项目出具确认单确认验收合格,且其并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点公司履行存在瑕疵,本院对其该抗辩事项亦不予采信。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数据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制作费用15679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679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与欠款同时结清,违约金总额以1128445元为最高限额); 二、驳回***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8371元共计33371元(原告***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数据星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