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02执34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
3、2021年12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1年1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