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奇点艺数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威海木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003执18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号44号楼3**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 被执行人:威海木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北、龙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木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民终1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102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16423.45、案件受理费136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短信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未成功,于2021年7月27日又公告送达;6月23日、11月24日、2022年1月14日进行司法网络查控,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2021年12月7日线下到被执行人威海木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的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北、龙海路东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于2022年2月23日,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同年3月21日对***进行司法网络查控,也没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少许,已冻结其账户)、车辆、不动产、保险、证券(网络不支持冻结)。2021年12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0民终1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