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02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奇点异数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奇点映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号44号楼3**901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西虹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华仁国际大厦33层330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116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西虹视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8276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