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884号
原告:常州市博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博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博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博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博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7元,退还原告常州市博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