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7915号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告: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前工业区东江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吴继平。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与被告广州飒特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撤诉。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