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

北京中电视声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民初415号
原告北京中电视声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电视声技术联合开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电视声技术联合开发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莹莹 审 判 员 马 勇 审 判 员 王 茜
法官助理 刘 琦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