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众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态升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瑞众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691民初941号 原告:湖北态升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铜鞮巷综合楼1层12号,实际住所地:湖北襄阳市襄州区光彩大市场54栋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瑞众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49号国际创新产业基地1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态升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瑞众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态升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态升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态升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湖北态升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