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5858号
申请人: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11088848,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金梧路198号19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01208804,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开发区蓝色港湾6栋11楼11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2年1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申请人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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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