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79号
申请人:溧***透平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11088848,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金梧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2MA1BCXJG60,住所地**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申请人:***,女,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溧***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溧***透平机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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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