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

溧某某透平机械有限公司、黄冈威尔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2144号-1 申请执行人:溧***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金梧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冈威尔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舵塘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溧***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维透平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威尔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曼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4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威尔曼公司尚欠德维透平公司货款212万元;分8期支付,每期间隔时间为三个月,每期支付26.5万元;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21年8月22日前支付;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前支付;二、德维透平公司自本案调解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负责修理好2018年8月8日合同中离心蒸汽压缩机的叶轮等附属设施,威尔曼公司承担修理(含配件)等费用10万元,其他费用均由德维透平公司自行承担;三、如果德维透平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了上述第二条的修理,则威尔曼公司开始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货款,如果德维透平公司在三个月内未能完成上述第二条的修理,则威尔曼公司有权延期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付款时间。如德维透平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了上述第二条的修理,威尔曼公司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德维透平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未尽事宜,原威尔曼公司双方庭后另行协商沟通。五、案件受理费26338元,减半收取131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69元,德维透平公司负担9084.5元,威尔曼公司承担908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7879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付款事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威尔曼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德维透平公司650000元(通过缴纳至法院冻结的账户由法院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660000元,余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由被执行人威尔曼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提供保证。二、如威尔曼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则德维透平公司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直接执行保证人***的个人财产,并依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81民初42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安 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