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79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11088848,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金梧路198号19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2MA1BCXJG60,住所地**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及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理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童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