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异334号
案外人:***,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申请人: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高塔街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天润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37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天润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2020)京01执保404号]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文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