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6402号
原告: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高塔街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达岭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4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八达岭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池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