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厚德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济某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仁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81执保1431号 原告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养军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包头市仁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纺织道3号幸八雅园1-401。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仁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包头市仁诚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处分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