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615-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厚德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养军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08402434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梁洼镇八里坪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67289851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济南厚德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豫04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致使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423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美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