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02财保62号
申请人:陕西博大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陕西博大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申请人陕西博大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陕DX号轿车(价值2万元)一辆进行查封、扣押。担保人***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路支行2万元存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博大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陕DX号小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