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博大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2民初252号
原告:陕西博大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咸阳市兴平市友谊**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623260511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
被告:张某,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住所地:陕**省**安市曲江新区汇新路以**曲江国际金融中心**层**房间及**层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00920612026L。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博大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博大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博大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陕西博大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