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某某、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784民初53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122、124号,裕民路28、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30B。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 被告:***,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女,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鹤山支行)与被告***、***、***、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鹤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鹤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87167.21元及利息22863.24元、罚息884.4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3日,从2020年1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436元;3.判令被告***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经纬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依法拍卖、变卖涉案坐落于鹤山市沙坪经纬凯旋城××××××××的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在借款本息、律师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编号为440677741-201×××××××50759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被告二为借款人,被告三为保证人,原告为贷款人;借款用途为购买鹤山市沙坪经纬凯旋城××××××××的房产;借款本金人民币520000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6年8月16日至2046年8月16日止;还款方法为等额本息还款,在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2532.28元;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下调15%,即贷款利率为3.47083‰。被告一、被告二以上述购买的房产提供抵押。被告三自愿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外,上述借款合同还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一、被告二就抵押事宜办理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房屋权利人为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被告二发放了此笔贷款。其后,被告一、被告二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拒绝偿还。截至2020年12月3日,被告一、被告二共拖欠借款本金487167.21元、利息22863.24元、罚息884.44元,并已造成原告30436元律师费的支出损失。此外,原告与被告四于2010年7月20日签订编号为100708《楼宇抵押贷款合作协议》。根据该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四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认为,根据上述借款合同第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六条、十七条、三十九条的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应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如不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即构成违约,而一旦被告一、被告二出现上述违约情形,原告即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现原告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并负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被告三、被告四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经纬公司辩称,经纬公司对原告与经纬公司签订的《楼宇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以及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息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一方面,在该房屋完全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经纬公司已经尽最大努力协调、要求***、***进行办理,只是***、***出于自身原因一直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对办证一事经纬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另一方面,经纬公司在获悉***、***拖欠贷款后,立即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已尽告知按时还贷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针对目前被告***、***尚有其他负债的情况下,若由经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再向被告***、***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执行时只能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最终将不能全额收回款项,这对于经纬公司明显是不公平的,同时也难免导致相关的一系列诉讼,造成诉累。所以,应判决依法拍卖***、***位于鹤山市沙坪凯旋城××××××××,所欠借款本息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经纬公司愿意对在拍卖款不足抵偿原告债务后的部分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对于被告***、***实际所拖欠的借款本息具体数额,恳请法庭加以核实。 ***、***、***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20日,经纬公司为甲方,建行鹤山支行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10×××8的《楼宇抵押贷款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建设并销售的座落于鹤山市××××××侧的经纬凯旋城项目的购房人提供相关的贷款业务;在楼宇销售期间,甲方对乙方向购房人发放的每一笔住房抵押贷款(包括阶段性放款及抵押登记后放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在办妥交易房屋抵押登记(备案)手续,乙方才向购房人发放贷款的情况下,甲方的保证期限自乙方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的银行账户之日起至甲方办妥《房地产权证》和《他项权利证》交乙方保管之日止;甲方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一)抵押贷款本金;(二)抵押贷款本金所生利息(含罚息、复息、违约金等);(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评估费、差旅费等),等等。 2016年7月25日,***、***向建行鹤山支行提交了《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用于申请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8月16日,***、***为借款人、***为保证人共同与建行鹤山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440677741-201×××××××50759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建行鹤山支行向***、***发放贷款520000元,用于购买鹤山市沙坪经纬凯旋城××××××××(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贷款期限为360个月,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2046年8月16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下调15%,即月利率3.47083‰,按月还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如***、***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建行鹤山支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行使担保权利,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以涉案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应向建行鹤山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建行鹤山支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建行鹤山支行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合同约定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建行鹤山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承担,等。 签订前述借款合同后,建行鹤山支行按合同约定向***、***发放了520000元贷款,并按约定将款项划入经纬公司的银行账户。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0年12月3日,共拖欠建行鹤山支行借款本金487167.21元及利息22863.24元、罚息884.44元。就上述欠款,建行鹤山支行经追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涉案房产于2016年9月30日办理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该房产尚未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即未办妥《楼宇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保证期限条款下所涉的《房地产权证》和《他项权利证》。建行鹤山支行提起本案诉讼时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房产。 再查明,建行鹤山支行为处理本案纠纷委托了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代理,并为此支付律师费30436元。本案起诉后,各被告均未向建行鹤山支行偿还过涉案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行鹤山支行与经纬公司签订的《楼宇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以及建行鹤山支行与***、***、***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应依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合同签订后,建行鹤山支行已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但***、***在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建行鹤山支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故建行鹤山支行请求***、***立即清偿借款本金487167.21元及利息22863.24元、罚息884.4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3日,从2020年1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故建行鹤山支行请求***、***承担涉案律师费30436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建行鹤山支行请求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本院查明,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涉案房产仍未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建行鹤山支行亦未举证证明涉案房产满足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故建行鹤山支行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保证人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不论是否存在其他担保,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保证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名捺指模,应当明晰自身责任并按约定履行义务。故建行鹤山支行请求***对***、***的涉案借款本息和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对于经纬公司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本院查明及双方认可的事实,涉案房产未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经纬公司应按《楼宇抵押贷款合作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建行鹤山支行要求经纬公司对***、***的涉案借款本息和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纬公司主张其仅对拍卖涉案房产不足以抵偿建行鹤山支行债务后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7167.21元及利息22863.24元、罚息884.4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3日,从2020年1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赔偿律师费30436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6.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26.75元,合共诉讼费7833.51元,由被告***、***、***、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已预交的诉讼费7833.5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783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