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

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784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南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123813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84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72024.9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以(2020)粤0784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对权属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售登记在***名下的座落于沙坪经纬花园221号101房的不动产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43696.15元。本院依法以询价结果下调30%即380588元确定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于2020年12月3日至4日通过鹤山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成交价为559088元。本院依法从上述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拍卖费2000元以及受理费3290.25元。后案外人对案涉不动产的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以(2021)粤0784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因不服上述裁定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本院正在审理该执行异议之诉。余款553797.75元暂停案款分配。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尚有多件执行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债务总额已超过553797.75元。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784执24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