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84民初5365号之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新鹤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21151U。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前进南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1238138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3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68.24元,诉讼费合计1603.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已预交诉讼费1603.55元)。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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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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