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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05民初5230号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被告: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被告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合同欠款21135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智***项目,合同金额212000元,欠款106000元。2017年7月,原、被告签订智***二期项目,合同金额150500元,欠款105350元,以上合计21135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合同、项目验收书各二份,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对本案的待证事实有证明力,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为有效证据。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智***项目集成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智***物联网项目,并约定了合同总价款为212000元,同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总价款的50%,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50%,如被告违约,按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方保留未付款部分设备的所有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付款106000元,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未支付剩余款项。2017年7月,双方签订智***物联网二期项目,合同总价款为1505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款的30%,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如被告违约按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方保留未付款部分设备的所有权。被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45150元,原告已施工完成且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索要未果,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成且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欠款,应对本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欠款2113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未超出双方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支付给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合同欠款211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支付给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违约金10000元,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被告淄博临淄合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