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辖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永春路以西华海国际大厦3层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77号。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山***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6民初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对案涉合同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一、本案争议的权利义务并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内容,仅为普通的委托付款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对案件性质和案由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具体到本案,案涉电子商务支付管理系统委托开发合同系将技术开发与委托付款两个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当中。根据合同第二页的约定可以看出,案涉合同既包括第三人山东华海云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被上诉人开发电子商务支付管理系统的技术开发合同又包括第三人山东华海云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诉人垫资的委托付款合同两项内容。而本案争议的内容仅涉及到垫付款的返还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涉及软件系统开发内容,属于普通的委托付款合同纠纷而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二、本案所涉电子支付系统未能按时交付已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初237号生效判决作出认定,属于免证事实。上诉人在此基础上向被上诉人主张返还垫付款并支付违约金不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内容。2019年第三人山东华海云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案涉电子商务支付管理系统未能按时交付导致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邑市分公司相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山东华海云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邑市分公司、山东协群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召开会议就案涉电子商务支付管理系统中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该系统的交付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交付方式为参与会议的三方代表签字确认验收报告、交付报告,截止到该案起诉之日,被上诉人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邑市分公司未能按约定向山东华海云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交付该电子商务支付管理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因此,上诉人在此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向被上诉人主张返还垫付款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内容。三、案涉合同管辖权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当由昌邑市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电子商务支付管理系统委托开发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山东华海云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争议事由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起诉状内容及其提供的《电子商务支付管理系统委托开发合同》来看,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内容仅涉及垫付款的返还和违约金的支付,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并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内容,案涉合同系将技术开发与委托付款两个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本案的立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山东华海云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在涉案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合同的甲方山东华海云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昌邑市,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6民初2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