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财保470号
申请人: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铂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琎。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申请人:***,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铂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8,959,214.96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铂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959,214.96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周 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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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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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