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7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691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