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7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691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