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0633号
原告:深圳市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办公楼60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汉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汉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591,753.20元;2、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管理费和水电费、人工费、设备折旧费共计377,023.40元;3、被告支付以1,968,776.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6月17日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指定的客户提供产品销售、仓储、物流服务和售后技术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仓储、物流服务和售后技术服务。双方合作期间,共计产生服务费1,591,753.2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服务费。另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12日终止合作后,原告多次发函通知被告取回储存于原告租赁仓库中的货物,但被告一直未予理会。至2020年9月,原告产生房屋租赁费、管理费、水电费、人工费和设备折旧费共计377,023.40元。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上述所欠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提出,2019年,被告发现原告利用其作为汉高公司经销商的优势,销售假冒“Henkel”、“Loctite”品牌的工业粘合剂。鉴于被告的上述商标侵权行为,被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网上立案,该案已经于2021年5月11日经法院审核予以受理,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后于2021年7月1日被法院予以正式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7159号,该案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与本案主张的事实存在关联,上述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结果会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故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冬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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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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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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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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