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铂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1113号 原告:上海铂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00号2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朱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城路99号7幢1层。 法定代表人:RAJATAGARWAL,董事长。 被告:**乐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果园公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RAJATAGARWAL,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铂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乐泰(中国)有限公司、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铂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铂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铂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 岭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钱贇婧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