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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民初29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鉴**,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发展路2号联合大厦A座二单元100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旭成,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济宁盛发焦化有限公司。住所:鱼台县**镇化工产业园武张公路东、滨湖四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成,董事长。 原告鉴**与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盛发焦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鲁0827民初29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鉴**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