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贝福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4925号
原告:东莞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2247490E。
法定代表人:林正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翠儿,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雯,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示范园金山大道以南、新城十九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43D721。
法定代表人:滕兴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9元,退还原告东莞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1472元,由原告东莞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尊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红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