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366号
原告: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20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办公楼(振华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富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