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604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川0604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川0604执35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