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某与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某某事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2民初9477号
原告:游某某,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某,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书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某某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某某事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游某某于2025年1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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