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4民初766号
原告:洛阳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杨文大庆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洛,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贯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9幢6层612。
法定代表人:闫颖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贯沣电子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洛阳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寿卫
代书记员 杜亮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