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易景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鼓汴景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2925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3002-(B0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煜,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铜鼓汴景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大塅镇天柱峰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鼓汴景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了(2019)湘0104民初1292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湖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湖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湘0104民初12925号案件所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文 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