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91民初355号
原告:东营市勘察测绘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黄河三角洲继续教育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东营市勘察测绘院诉被告东营黄河三角洲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勘察测绘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勘察测绘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东营市勘察测绘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