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5执77号
申请人:东营市勘察测绘院,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5163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华茂聚盛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商河路与宾平街交汇处60米地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737805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与东营华茂聚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东仲字第15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于2022年3月17日申请人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营华茂聚盛投资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2021)东仲字第159号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东仲字第159号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