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东营市勘察测绘院、单县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722民初3825号 原告: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住所地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信豪(济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与被告单县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市勘察测绘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单县农业农村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勘察测绘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单县农业农村局支付东营市勘察测绘院工程款806105.20元及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测绘工程款806105.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单县农业农村局负担。庭审中,东营市勘察测绘院将诉讼请求第1项中工程款806105.20元变更为工程款506105.20元及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利息变更为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标准同上。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6日,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与单县农业局签订《单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书》一份,约定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为单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服务范围涉及单县东城办事处、龙王庙镇、蔡堂镇、杨楼镇、黄岗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测绘面积约42万亩,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测量面积如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中标单价为每亩7.5元,面积为42万亩,测绘工程费用总价为315万元。合同签订后,东营市勘察测绘院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经验收合格。2021年7月29日,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与单县农业农村局核对账单,对涉案工程的款项及付款情况进行核对。截至2021年7月28日,单县农业农村局已付工程款2502500元,仍剩余806105.20元工程款未支付。2021年8月2日,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与单县农业农村局对单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测绘面积及工程款进行明确,东营市勘察测绘院完成土地承包确权测绘面积401147.36元,总价款为3008605.20元。截止目前,单县农业农村局仍有806105.20元工程未支付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为此,东营市勘察测绘院特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单县农业农村局辩称,对欠付测绘工程款506105.20元及履约保证金300000元无异议,但现在财政资金紧张,没有能力一次性给付。 东营市勘察测绘院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欠《单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书》《单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补充协议》、往来对账单各一份,单县农业农村局向本院提交了中共单县县委单发[2019]2号文件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东营市勘察测绘院和单县农业农村局对对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6日,单县农业局作发包方、甲方与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单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项目设计单县东城办事处、龙王庙镇、蔡堂镇、杨楼镇、黄岗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测绘面积约42万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测量面积如与本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本项目为单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项目内容包括制定方案、宣传培训、资料收集、图表及工具准备、摸底调查、信息录入、工作底图制作、提供1:1000-1:2000现势性正摄影像图、地块权属调查、调查草图绘制、指界处理、地块测量、地块分布图制作、面积计算、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结果确认、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立卷归档、成果整理,建立并打印土地承包台账、登记簿、合同、证书,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单县农村经营权承包确权登记颁证项目,A包中标单价为每亩7.50元,面积约42万亩,总价为3150000元,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与中标面积不一致,则以实测面积为准,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实际项目总价予以确认,实际项目总价等于中标单价乘以实际测量面积及;2014年12月15日前按工期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70%,并经招标人、财政等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50%,2015年6月底按工期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在招标人、财政等部门初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5%,留1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农户对证书记载事项无异议,付清15%的余款;2014年12月15日前交甲方验收70%,2015年6月底全部交甲方验收,因不可预期的天气或项目执行标准不能确定等客观原因造成工期延后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最终提交成果时间;自乙方项目结束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付全部确权调查成果;2014年12月15日前交甲方验收70%,2015年6月底全部交甲方验收;乙方应当于项目完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检查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乙方完工通知之日起1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成的调查项目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待乙方修改完成后,按规定向上级申请检查验收,对乙方所提供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质量有异议的,由菏泽市农业局进行协调、裁决,其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甲方自接到乙方完工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对项目进行验收的,视同于对甲方对项目成果验收通过,甲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项目款项;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项目停止而终止合同的,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测绘工作停滞,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滞工费,停滞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同时工期顺延;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滞工费;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赔偿合同总价款的5%,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且保证了项目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2000元计算,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和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损失时,乙方应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返工周期为15天,并向甲方提供合格的测绘成果,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本次的测绘成果,乙方有权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10%赔偿损失,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总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单县农业局在该合同甲方处盖章,东营市勘察测绘院在乙方处盖章。 2021年7月28日,东营市勘察测绘院向单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往来对账单一份,该对账单显示,截止2021年7月28日,双方经过核对,合同金额为3008605.20元,累计已收款2502500元,未回款金额506105.20元,保证金300000元,经单县农业农村局核对,确定信息证明无误,并加盖公章。 2021年8月2日,单县农业农村局与东营市勘察测绘院签订了《单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2021年6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对单县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数据信息进行检查,并向单县出具了《菏泽市单县农村土地确权数据检查报告》,根据省厅向单县反馈的农村土地确权数据信息,乙方在单县东城、龙王庙、蔡堂、杨楼镇、黄岗等乡镇(街道)实际完成土地承包确权测绘面积为401147.36亩,根据中标通知书和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该标段中标单价为每亩7.50元,乙方实施项目标段总价款为3008605.20元;签订《单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书》后,甲乙双方均能够积极开展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再加上部分村组干部工作开展不认真、提供资料不够详实、配合不够积极,乙方组织的技术人员良莠不齐,造成工作反复,导致工期延后,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谅解,甲乙双方均不存在违约,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补充协议时2014年签订的《单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二者具有同等效力。单县农业农村局和东营市勘察测绘院均在该补充协议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1月10日,单县农业局改制为单县农业农村局。 本院认为,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与单县农业农村局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东营市勘察测绘院提交的往来对账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单县农业农村局欠其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806105.20元未付的事实。综上所述,东营市勘察测绘院要求单县农业农村局给付服务费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单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东营市勘察测绘院测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共计806105.20元及相应利息(以806105.2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1元,减半收取5931元,由单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