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6执41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市小营办事处广青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与被执行人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4年2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滨州仲裁委员会(2021)滨仲裁字第01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